鞍山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助推我市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建立产业联盟,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有效带动全产业链联动发展,实现建造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新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考虑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钢、木结构装配式建筑。按住宅、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工程等项目类别,分类制定发展目标与推进措施,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均衡发展。

(三)试点示范、逐步推广。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装配式技术的应全部使用装配式建造;新建住宅项目大力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叠合楼板、机制排烟气道;新建住宅提倡实行全装修,试点应用整体卫浴、厨房等。初步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到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的市场环境逐步成熟,体系逐步完善,现代建筑产业在全市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力争用5年时间打造2个全国知名的建筑部品(件)品牌,培育3至5家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龙头企业,形成3到5个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凸显特色产业集群优势。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编制实施《鞍山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鞍山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年)》,分解各项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发展目标,明确重点实施区域及产业布局。(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鼓励企业研究制定企业标准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构建覆盖装配式建筑部品(件)生产、质量安全、装配施工、检验检测、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要求,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件)、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减少二次拆分,优先选用通用部品(件)。(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培育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企业共同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率先在科技研发、部品(件)生产和装配施工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引领提升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支持本市龙头骨干企业先行先试,率先在预制楼梯、叠合楼板、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内外墙板应用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配套企业,推动全产业链联动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现代化产业集群。(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抓好试点项目推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推广、应用和示范作用,在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项目,符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应率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试点推行装修标准化、模数化和通用化,实现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建筑主体、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施工。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饰完毕,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并通过质量验收。鼓励和提倡装修简洁化、装饰个性化和住宅全装修菜单式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范、标准,建立部品(件)的生产和销售信息档案,完善可查实的质量控制、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检查要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推广适用新技术。树立装配式建筑工业设计新理念,强化成套技术、通用部品(件)、标准化功能空间的选用和集成。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采用预制装配式内外墙(剪力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机制排烟气道、雨篷、空调板等部品(件),推广建筑部品(件)设计、生产一体化,模具标准化。(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提倡应用绿色建材。引导建设单位积极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建筑材料,提供健康、高效,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逐步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做好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加大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建立绿色建材产业支撑体系。(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创新监管服务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生产特点,建立部品(件)生产、现场装配与施工、装饰装修与整体建筑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造价、招投标、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管等管理模式。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建立工厂生产、科技研发、智能应用及质量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装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智慧化建造。(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开展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依托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训紧缺技能人才,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校等机构合作,整合相关资源,促进产学研相结合。落实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方面专业人才。(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政策措施

(一)用地政策

1.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件)生产企业用地保障,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重点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件)生产项目,可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应达到的比例;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相关计算要求。(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资金政策

3.设立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对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装配式建造技术且装配率达到35%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对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减半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成本扣除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产业政策

7.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装配式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条款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工程。(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9.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预制部品(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总投资,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且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0.对运输超大、超宽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部品(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运输畅通。(牵头部门:市交通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调度、协调推进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整合资源要素,强化部门协调,实施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

(二)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督导检查,加快建立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相关部门适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宣传,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社会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引导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社会认知度,引导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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